公播授權?誰該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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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時 時間:
2008-09-27 00:00:00
前陣子有個新聞是說,現在只要一般店家沒有取得公播授權,就不能在自己的店裡自行放版權音樂或影片,想要播放就得付錢。老實說,我對於公播授權這件事有定義上的疑問。照理說,付費方式應該是以需要與供給作為交易模式;我有需要這個東西,我就應該付錢給這東西的供給商來取得。那何謂「需要」?MTV音樂台 和 Channel V,它們主要提供音樂MV來給一般觀眾來收聽收看,或是以音樂為主來製作節目;而觀眾為什麼要收看音樂台呢?還不是因為音樂台的內容是有很多的音樂介紹和音樂mv可以聽,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說,音樂台是需要靠很多的音樂MV播放才能夠維持收視率,如果沒有這些音樂MV,還會有觀眾看嗎?既然它們需要MV,為什麼不是它們應該向唱片公司付費取得公播授權,反而是唱片公司為了要放到音樂台而付出廣告費呢?我希望在電視節目播出時,收看該節目的觀眾可以聽到或看到我的東西,我想要依附在底下進行宣傳,所以我要付廣告費,這沒問題;但是你整個電視台的內容就是要放音樂給別人聽,唱片公司或音樂人是你的「內容提供者」,你才應該要付費給我買公播授權吧,你沒付錢沒MV,沒MV就沒觀眾,沒觀眾的話還有搞頭嗎?所以「需要」應該就是當你需要它成為你的主要營利內容的話,那你就應該要付錢。但是這是個複雜的世界,很多交易還牽扯到立場的問題,也就是還可能要看,你所擁有的附帶效應是不是我需要的。其實店家要放音樂為什麼要付費取得授權?它又不是靠放音樂來吸引客人。比如說小吃店會進去的人,當然就是去吃東西,會因為店裡沒有音樂就不去吃嗎?應該不會吧,店家在店裡放音樂,反而會像是種宣傳效果,讓可能平時沒注意的人,因為去吃個飯而注意到這些音樂,所以反而應該是唱片公司要付廣告費給店家吧!只不過以唱片公司立場來說,它接不接受這樣的廣告方式?如果它覺得沒必要或效果不大,當然可以不要。唱片公司可能寧願把錢花在音樂台上,因為雖然應該是音樂台要付錢,但是現在它已經擁有廣大的收視群,而你不花錢去播,有別人願意把你的部份取代掉,雙方的立場已經不是簡單的供需法則可以解釋。現在這個市場就是這樣,已經不是完全的供需法則,而是你所擁有的資源越多,你反而越不用花錢,而是別人付錢給你。就我看來,唱片公司真是笨,竟是拘泥在賺小錢身上,而放掉大錢隨人擺佈,反而還付大錢給人。小錢就是收那些公播費,大錢就是那些音樂台的授權費。難怪整個音樂產業萎縮成這樣卻一點有效的辦法也沒有。我覺得,全球唱片公司應該要硬一點聯合起來,要跟全球的音樂台來收取公播授權金,如果不給,就不提供音樂內容給它們,看它們撐不撐的下去,看看立場是不是可以反轉,哪有讓音樂台跟廣告商收錢,又跟唱片公司收錢兩頭賺的道理;而唱片公司這一步成功,就可以把原本的支出變成收入,這可是差很多的,應該對音樂產業會有更大幫助。至於小店家們,可以在這方面聯合起來,組成小店聯盟,像計程車行一樣,讓唱片公司把你們視為一種媒體,願意免費甚至付費提供音樂到店裡播放,畢竟一家店和一百家店的效益是不一樣的,可以接觸到的人群也會更廣,更有廣告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