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機會第一集:現增、新上市櫃之相關法源(基礎教學)
★★依證券交易法 第 28- 1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 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 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 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 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 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 決議者,從其決議。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 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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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持股一千股
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
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提撥發行新股
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
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從其決議:
一、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二、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二年。
三、財務報告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未達下列
情形之一。但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
)對其之影響: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
年度為佳。
四、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
數未達五十萬股。
五、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六、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
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
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
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註明公司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