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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權益項下
有兩大項
1.投入資本
(誰投入?股東投入錢)
2.
保留盈餘
(誰盈餘?企業賺盈餘)
資本公積
(屬投入資本)
僅得向原股東分派
1.股票股利
2.撥充資本
另一種
法定盈餘公積
(屬保留盈餘)
僅得為
1.配股票股利
2.配現金股利
3.彌補虧損
**
公司企業
在納完一切稅捐後
需提撥10%盈餘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若原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資本總額擇不再此限
«彌補虧損»
以法定盈餘公積為
第一順位
以資本公積為
第二順位
(補充)
資本公積也可發放現金
公司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