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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攤販的故事
分類:散文小品

作者:  分類:散文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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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回應, 9.6分, 最高10 分(13 位評分)
  有一位攤販_賣菜的,小本生意_到了某黃昏市場擺攤,傳統市場賣菜的攤位很多、每個攤位的菜色都不一樣,這位小販_價錢及菜色總令顧客特別滿意、所以生意興隆,市場地主老闆開始有些眼紅。
 
  有一天_小販告訴地主,下個月準備轉到另一個較有發展潛力的市場,這時老闆拿出當時簽訂的契約書說:不行、你擺攤吸收了我這個市場的賣菜訣竅及攤位經營秘密、必須競業禁止,不得再轉到他處去擺攤,除了留下來這條路_不能討生活就活該餓死好了。
 
各位評評理:這樣可以訂定競業禁止嗎?侵犯了營業祕密嗎?消費者已經沒有選擇到哪個傳統市場買菜的自由囉?強人買逼人硬賣囉?
 
哎喲......台灣幾時變成共產專制社會了?立法大院有修憲更動國體嗎?
 
公平交易法第19條_有左(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基本法理_契約條款牴觸強制及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無效。(不然乾脆訂一條_跳槽就該切腹_不都解決了~可以嗎?這樣訂會有效力?)
 
  就算是勞動契約或委任關係訂了競業禁止條款_也必須對等補償_受限制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人、相當程度的額外加給或是生活維持津貼_例如相對等的競業禁止離職金,否則專業人士或研發人員離職後_生活如何保障?(叫有才能的一身本領放著閒著喝西北風?民主國家有這種不正常思想的人_難怪社會亂象叢生。)
 
  憲法保障工作權、並發展自我、維護自由的基本人權規定有何意義?而董事及經理人『兼營』他公司或它業的競業禁止或解除,來自於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範,但離職或解任後_依然有前述法理的適用。
 
  攤販轉換市場擺攤_沒有選擇的自由?哪條法規或行政命令,江湖地痞嗎!還要先讓原市場老闆羞辱踐踏人格、小攤商就沒基本人權_大地主就可以理直氣壯壓榨老實人、先翻了人家的攤子再裝委屈道歉_莊孝維。連這等簡單的邏輯及人文素養都沒概念_判斷力恐怕......會懂得投資及經營?所以1000多的股價變100多也沒什奇怪。台灣人該投奔北韓才對吧、北韓人都要說的_金正恩萬歲,恰好可發揮馬屁輸誠的絕技_只喊老闆萬歲又能算什麼咖。什麼時代的思想_受哪種教育啊_要永世追隨老闆、不離不棄_老闆萬萬歲!肉麻當有趣。
阿布只會罵人釘人~離職後一輩子禁止罵人_不是要了阿布的命!
 
援引下列大作_阿布十分認同該位筆者的見解_供各位勞工職場朋友參考~~
台灣法曹諸公_該向英美法看齊~不要變成北韓人被全世界笑翻~
中產階級抬頭_民主社會才能進步發展~~

威盛告華碩_等著看好戲! 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通常指公司為避免員工遭高薪挖角、洩漏營業秘密,競爭對手得坐享他人營業秘密,多要求員工簽訂離開公司後數年內,不得經營同類公司或在同類公司任職,否則須賠償金錢。此種契約雖使受雇人不得侵害前雇主營業秘密之附隨義務明確化外,其更強調利用當事人間之約定,使前雇主免於受雇人之競爭行為。本質上,此種契約側重保障前雇主,應加以規範,方不致過當。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在民國70年前後已逐漸由外國流行到台灣,當時有些公司利用其經濟上優勢要求在職員工簽署,員工為求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同意,但公司往往對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或違約金額皆作一面倒地不利於員工,然而,司法實務除少數判決認定此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外,大多肯定其為契約自由,僅依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規定,酌減員工違約之賠償金。就勞資權益之平衡保障言,並不公平。

約在民國86年,筆者以台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字第1499號判決為本,參酌美國法制(包括援引哈佛法律評論、芝加哥法律評論等論文專書),介紹英美國家對此等契約規範之流變,撰寫論文。早期英國法院認為其當然無效(Per se void),蓋其損害立約者及公共利益。後來在18世紀初才認為競業禁止契約原則上無效,僅在合理例外之情形才生效。蓋因工業革命發生,過去學徒制度崩潰,改採契約制度,而雇主對勞工須施以長期訓練,勞工方足以勝任工作,故在此種雇主佔盡優勢的狀況下,勞工祇好簽署保障雇主之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美國司法實務至19世紀結束為止,皆採用英國司法實務見解,但美國司法較強調審查競業禁止是否合理,避免給予勞工過度的負擔。

在今日之美國法制就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聯邦法律並未設有規範,大多數州法亦無規範,參酌司法判例編撰之契約法解釋彙編(Restatement of Contract)第513節至515節,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僅在個案係合法時,方有其效力。換言之,美國司法實務衡量前雇主、受雇人及公共利益後,就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時間、地域及工作性質,檢驗期限制是否合理。茲再析述如下:

一、就時間限制而言,係針對使前雇主有合理之期間克服受僱人之掌握客戶,以便新手有機會對客戶為滿意之服務,建立良好之工作關係。此段合理期間可能為一年或兩年,更短或更長,須視個案而定。

二、就地域限制而言,通常係指受僱人積極活動之區域,有時亦延伸至前雇主積極活動之區域。例如受僱人提供勞務係在其營業所所在地,則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地域限制在固定之區域。通常,無地域限制之禁止競業契約無效,惟在保險經紀人之案例,因其可能在各地拉客戶,保險公司與此保險經紀人簽署無地域限制之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有效。

三、就工作性質之限制而言,係判斷離職競業禁止契約是否合理之最重要因素,蓋產品或勞務的性質及受僱人權威程度、職務責任與客戶之接觸有密切關係。若受僱人之工作與客戶有長期之密切關係,尤其其勞務在整個交易佔有重要之地位,前雇主危險愈形重大。高級職員不僅與客戶有密切之接觸,並有機會接觸業務機密;中級職員若與客戶接觸,亦造成前雇主之危險;低級職員(如推銷員、收貨員)即令與客戶接觸,前雇主之營業危險仍係低度的。其實例參看本段一、之案例。至於專業人員,如助理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前雇主之利益係建立在保有客戶之基礎上,故美國司法實務已愈來愈傾向對受僱人之專業人士不設有地域之競業限制,而認為受僱人不拉以前之客戶已足以保護前雇主。

四、另外,美國實務,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往往亦由資方給付勞工工資以外利益,包括退休金、分紅、津貼等,以作為勞工離職後限制競業之承諾。

民國89年,筆者承辦某離職後競業禁止案件之委託,遂將前述論文的重點援引作為訴訟攻防,本案獲得勝訴判決。該判決理由如下:

「競業限制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並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所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為合理限制競業禁止契約,綜合外國法例及學說,認為競業禁止之契約或特約之有效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各點,換言之,競業禁止特約之合理性,應就當事人間之之利害關係及社會的利害關係作總合的利益衡量而為判斷,其重要標準計有:(一)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二)勞工之職務及地位知悉上開正當利益。(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四)代償措施之有無。另有主張,應加上第五項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為標準,然衡諸「顯著背信性」之標準,應係在個案中先行肯認競業禁止之約定為有效後,根據個案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而為斟酌,並非審認競業禁止約定是否無效之前提。」(台北地院八九勞訴七六)。本案判決理由嗣後為台灣司法實務及勞委會引用,為今日國內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主流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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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回應( 27 位讀者回應)
  • 阿布大,我讚成遇到委屈或不合理,據理力爭。認為有勝算,也據法力爭。你看看,這兩個網站現在為了生存,處於競爭狀態,我們消費者一定可以得到較好的照顧。你可以感覺服務的質量提升,價位不會使勁的漲。至於公理公益,那是各人的感覺。你願意給公益,就多給, 別人也會對你感謝的。就像你的發文, 我覺得好,按個讚, 甚或下載留檔,都是對你的功德感謝。不必把台灣社會更亂的帽子扣得這麼大。經濟學的原理就是供需和競爭。後者會推動社會進步。我們在這個園地耕耘,本身就在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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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奮鬥_為台灣_為下一代~~加油!

  • 這裡好熱鬧,我也來參一腳,因為這裡不是它網所掌控,所以我可以暢所欲言。
    網站與講師是獨立個體,沒有所謂聘顧關係,也沒有道德問題
    網站只針對有潛力有能力提供網站更大獲利的講師進行包裝與行銷,純粹商業考量
    講師靠自身魅力與實力累積客戶群,間接達到與網站互惠的關係
    癥結點在於,當講師累積夠多的客戶群,足以帶給網站給多的營收時,關係就產生了質變
    講師希望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網站希望講師單獨效力於它以維持營收,便加以侷限。
    在沒有合約關係之下,只要講師有維持原本招生時的服務,網站便無從干涉。
    而網路的使用者也不屬於網站的獨有資源,因為是公開的平台而非鎖碼。
    在講師無觸法狀態的情況之下進行社團封鎖,網站就該負起全部的後續賠償責任。
    消費者基於付款後卻無法消費執行追討也是合法。
    至於帶走客戶一詞,此為個人意識上的定義,你說我有做,我說我沒做,要相信誰?
    如果真有可訴諸法律的情節,網站自可訴諸於法,但是並沒有,也就是並無違法,純粹說嘴。
    所以封鎖講師帳號是網站的情緒化動作,不合理也不合法,更遑論道義責任。
    但封鎖講師帳號等同封閉雙方言論的公平性,後續便可以進行思想洗腦。
    所以網友看到聽到的只是官方說法,並不是事情的真相與原委,而是官方想要製造出的"假象"
    許多人在此提出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商業秘密問題,在此事件上完全是不成立。
    網站並無提供講師;薪資福利勞健保休假等等條件。
    雙方關係建立於~講師提供商品~網站提供行銷~雙方利益各半~資源共享
    所以竊取資源一詞,只是扣帽子,以取得大眾的道德正義感認同。
    整起事件拆開來解讀就是如此簡單。

    0 太棒了回應(2)

    其實都是利益在作祟。經一事長一智, 以後講師和學員基於自身的考量,會知道選邊站。網站一定要把內容充實,提供足夠的訊息供客戶選擇,否則長期下來,客戶還是會知所進退。

    股市及投資雖將本求利為主_但未必大家站出來都是為了利益。這社會還有公理及公益、遠比個人私利更重要,今日遇到不合理之事_大家隱忍、下一代就會遭殃~台灣社會將來就會更亂。

  • 回覆 上山採茶YA ,現在主辦平台已答應可以退費,且對手也在這個平台建立了學院,你就可以搬移到這個地方來,而且又少花費用,這就是我說的實惠。除非你覺得這個平台不合你意,但仍是原平台的老師啊。

    0 太棒了回應(1)

    回南部大 若您有從頭到尾仔細的關注此事的話
    小弟其實一直並沒有什麼過度的發言
    唯一要講的大概就是右手大那篇吧
    我回應的部份是指楚媽怎麼後來在亮大講完以後都沒回應了
    但誤回到另一則回覆 被誤會我是再找開版版大麻煩就認了…
    不過也算了 反正…我也不是去筆戰的

    小弟單純的只認為…今天是站方關閉才會造成後來的局面…
    而…為什麼後來會可以退費…因為社員的憤怒…
    該平台為了止血不得已只好退費…
    否則 您看第一版的公告…態度之強硬
    若您是社員…您會如何呢?

    針對是否搶客戶的部份 小弟真的覺得被過度解讀了…
    真要小弟講 是三敗俱傷
    但傷害最小的算是社員 如此而已

  • 平台是人家建立的,想借人家的平台得瑟,必須自己有本事。要麼,帶走您的粉絲或客人,要麼按照人家的平台規矩飛舞你的才能,等長大了有能力了再把對手幹掉。人家的平台不是你說了算。

  • 社團老師之於財經網站,
    就好比髮型設計師之於髮廊,顧客的取捨是髮型設計師,不是髮廊;
    就好比補教名師之於補習班,上課的學生要取捨的是名師,不是補習班;
    社團老師的本事以及號召力,才是關鍵!

    0 太棒了回應(3)

    我去鹿港吃蚵仔煎_就喜歡那家的口味,之後它遷移了攤位_阿布還是會找上門,不然留在原地的變成賣香腸,就強逼人要買香腸吃嗎?

    聯想吃蚵仔煎的自由都沒有~~台灣是淪陷區嗎?什米世界~~

  • 就事論事,在一個有競爭的市場,對消費者是有好處。就像現在,為了搶客戶,不得不使出本事, 不論用質量或用價格,對消費者都有益。適者生存,自由經濟社會,要學會適應。

    0 太棒了回應(2)

    人才也一樣_良禽擇木而棲,給你年薪五百萬_天天被罵的豬狗不如,非人之虐待,還規定不能跳槽,天啊!台清交的學歷及台灣電子業的好歷練_變成非志願性失業。這叫用人唯才?是霸道奴役吧!如果英美沒有這種限制_台灣卻要故步自封,開倒車_當然無法與歐美韓陸大廠競爭。因為人才一進到台灣_那家用人的廠就危險~~假扣押啦、假處分等奧步就隨之而來。

    而營業秘密的保護_像架設網頁、好比綠茶及珍奶的比例、不同部位牛肉的熟度_眾所周知,並非營業機密的範疇。也就是說_關鍵技術的保護機制,廠商必須思考設下關鍵點保衛機制。而不是若負責人自己兒子老婆偷出去賣_也都怪給跳槽的員工。故非訟假扣押假處分及實體訴訟時、都必須強化加重提告廠商的舉證責任。

  • 對不起。 搞錯人了,我以為您是在說另一件最近發生的事。我也是消費者客戶之一,但不認同租場地的人,又試著想把客戶帶走(老闆可能這樣認為)還認為有理。承租人認為委屈不合理,只好撤攤或提告。我是一點也不認為被奴役。有本事就另起爐灶,誰也耐何不了你。像我這樣的消費者多一個選擇的去處,將來會得到實惠的。

    0 太棒了回應(4)

    開了公司_租了場地,我公司不能帶走客戶_哪門子邏輯~~客戶歸地主?他會經營嗎?於整體經濟有利嗎?

    女朋友因為您年經俊帥_租的地方又離他公司近~近水樓台,您要搬家_請記得將女友留給房東~~

    其實很多客戶因商品(或社團主)才加入玩股,買好評,今天没有吸引的地方,可能一毛錢也賺不到,同樣在一個市集,若没有吸引的攤商,那人也不會去,人們會去外面找,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但現在玩股卻要掌控,去看別人的發言,不如玩股的意就封鎖(且是没申訴而直接判死刑),這對一些客戶而言,玩股會如此搞一些人,難免日後搞到自己,我們是花錢的人,不是領玩股薪水的人,玩股若付薪水給人,你要人怎樣那另當別論,消費者的思想又怎是你能控制的.

    交易與情感有別_這不容否認。但拜了老師_師徒情同父子,徒弟追隨師父_何錯之有?師傅對徒弟好是錯的?徒弟有情有義是錯的?

  • 台灣很多法院循以判決的實務見解_太過僵化及過時、早已不符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嚴重者_導致台灣企業增加經營成本,招募不到世界頂尖的人才_所以會輸給南韓、大陸。學法用法不可僅以法之要件為先_而應思考法律本來自於社會規範、社會經濟型態既然進步改變_要發達活絡經濟,並非故步自封、墨守成法,使得第一品牌便第二三四五......到不入流!

  • 不要義憤填膺,買賣不成仁義在。這不是兩個人的買賣嗎?租借人家的場地掙錢,總應該掏場地費吧!人家不再租給你,應該在合同上有規定的。你租人家的場地,想挖人家的客戶,誰不生氣?我認為這件事還扯不上雇主老闆與員工的僱傭關係,他們簽了聘僱關係的合同了嗎?如果簽了,禁止競業條款才好使呢!

    0 太棒了回應(5)

    挖客戶?被奴役的思想_很多客戶是衝著阿布才願意給公司面子~~

    消費者有其固有的選擇權益、更何況_租約定了只有交租的義務、其他不正當限制_還不能帶走同居女友類?搞什麼鬼~~

    並沒有不給場地費啊…
    而是錢繳了 活動卻被強制停止了…
    還強迫你要參加別的活動…

    補充一下 我指的是 這件事根本不是從挖客戶這個角度切入…
    今如如果活動沒有被強制關閉…並沒有客人會走啊…主辦單位還是可以保有他們的客人、收入
    我來看五月天演唱會…看到一半…主辦單位跟歌迷說主辦單位跟五月天私下有問題
    然後直接換綠打綠上來…
    雖然兩個 都是天團…可是 我是來看五月天 又不是蘇打綠= =

    阿布大也終於要開課賺錢了。祝阿布大,開課成功, 大紅大紫。把那些不順眼的老闆幹掉。
    但, 我始終沒被奴役思想過, 這點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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